9月中旬,亿家净水2006年十一促销活动火爆启动,也正式宣布亿家净水此次国庆水处理促销风暴的开始。
亿家净水2006年十一促销活动推出了主题为:“八店联动 倾情让利 国庆佳节;百万大礼 全国连锁超值回报。”的包括“购物抽奖百万大礼活动”、“双倍积分活动”、“软水机/中央净水机活动”、“套餐促销活动”、“新品促销活动”、“我与亿家净水”客户征文活动、“总裁站店”活动、“推荐有礼”活动、积分活动等十大系列主题活动,全国连锁,回报广大客户。活动期限为:2006年9月15日~2006年 10月31日。
从2001年我们在北京播下亿家净水的第一颗种子,一路风雨兼程,在众多客户的支持和陪伴之下,亿家净水一路走来。到2006年,亿家净水全国连锁布局已经初具规模;同时在2006年8月,亿家净水也迎来了其第五万名客户。从零到壹,从壹到百,从百到千,从千到万,从万到五万,每一步都离不开客户的关爱与支持。
为回报客户的支持,喜迎十一黄金周的到来,亿家净水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促销活动,北京、上海、武汉、天津、西安等地亿家净水专卖店同步开展2006年十一黄金周促销活动,累计送出百万大礼回报客户。
从每一滴净水,数十道净化工序,百千名工程师的努力,到亿户人家的认同是我们亿家净水努力的方向,我们深知我们离成功还有很远;我们深知,在服务客户方面我们所做的努力还远远不够;因此您的一言一行都是我们前进的动力,亿家净水专业的工程师和客户经理欢迎您在十一期间光临我们的店面指导和检验。
亿家净水此次促销活动的发布,恰逢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五部门日前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此方案将于 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是国家为规范零售企业的促销行为,防止价格欺诈,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出的法律法规。尽管此方案将于10月15日起施行,但亿家净水选出将提前按照此标准严格执行此次国庆促销活动,并希望广大消费者监督。
亿家净水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我们希望通过此次促销活动,进一步掀起消费者对健康和水处理产品的关注。作为业界最大的净水产品销售服务平台,亿家净水有义务也有责任推出水处理行业的普及。”不管是从此次促销的优惠力度,还是促销活动的种类,或是此次促销活动针对品牌、地域的影响力,亿家净水的此次活动影响力无疑将在业界掀起一轮新的促销风暴。
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零售商的促销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零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零售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促销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促销是指零售商为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而开展的营销活动。
第四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开展违反社会公德的促销活动,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对开业、节庆、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零售商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六条 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
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除外。
第八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其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应当依法纳税。
第九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档案,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资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
第十一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第十二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第十三条 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展示奖品、赠品,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
第十四条 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
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
第十五条 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的,应当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
消费者办理积分优惠卡后,零售商不得变更已明示的前款事项;增加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
第十六条 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
第十七条 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的,零售商应当即时开具,并不得要求消费者负担额外的费用。
第十八条 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第十九条 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商业零售企业信用档案,加强自律,引导零售商开展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促销活动。
第二十条 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上述单位举报,相关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规范促销行为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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